起底奔驰最大经销商:5年至少13次被诉 仅2起被判赔( 六 )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称对所售车辆属于应召回车辆的事实不知情 , 法院认为 , 汽车销售者应当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出召回通告前即已知晓应当召回的车辆明细 。 而且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7月24日通告召回涉诉车辆 , 作为销售车辆的经销商至少应当在通告之日知悉车辆召回的事实 。 在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召回车辆的具体名录后 ,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涉车辆为应召回的车辆时 , 仍将召回车辆做为可销售车辆予以销售 。 对于召回这一关键事实予以隐瞒 , 更在陈先生询问涉诉车辆是否为召回车辆时 , 予以否认 , 对重要事实不提示 , 并做虚假介绍 , 使得陈先生对销售车辆存在缺陷丧失了知情权 。 利星行望京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

法院最终判处双方解除合同 , 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先生1万元 , 并赔偿陈先生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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