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获国家赔偿 索被追缴钱款时又因同案被移诉( 九 )

该规定表明 ,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有重新立案或者继续侦查的权力 , 但是“新的事实或证据” , “应当是主要的、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 。 张建伟认为 , “‘新的证据’应当是实质上的新的证据 , 如果再找原来的证人提供相同或相似的证言 , 表面上是新的 , 但实质而言 , 仍然不属于新的证据 。 ”

三位专家一致认为 , 在刑事追诉程序已经被视为终结的情况下 , 办案机关再次追诉 , 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 “行政诉讼法里 , 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撤销后 , 亦不得以同样的事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举轻以明重 , 公安更不应以同样的事由再次启动追诉 。 ”邓祥瑞说 , 这会令当事人陷入司法的焦虑和恐惧之中 。

张建伟介绍 , “同一罪行不能重复起诉和审判 , 除非做对当事人有利的变更 , 这是国际通行的标准 。 在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模糊地带 , 办案机关的重复追诉应当高度谨慎 , 尤其是检察机关已经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况下 , 公安机关的再次侦查容易被怀疑是对检察机关处理的不服气 , 是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 , 其行权缺乏正当性 , 易引起社会疑虑 。 ”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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