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获国家赔偿 索被追缴钱款时又因同案被移诉( 八 )
新规后的“模糊”?
对于李良毛获得国家赔偿后为何被再次移送检察机关 , 4月13日 , 澎湃新闻联系到祁东县公安局局长肖乔峰 , 得到的答复是:因为有纪律要求不便接受采访 。
而李良毛面临的“再次移诉”的罕见情形 , 引起多名法学专家的注意 。
知名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邓祥瑞认为 , “检察机关已经进行国家赔偿 , 表明司法对公安之前的侦查已经作出否定性结论 , 公安现有行为有违司法终结性 , 存在不可逾越的法理障碍 。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罗万里告诉澎湃新闻 , 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终止刑事程序、撤案等 , 检察机关有法定权力监督 。 国家赔偿法对‘挂案’的赔偿规定 , 无疑是非常好的制度 , 倒逼司法机关规范办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 但是在检察机关按照《解释》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 , 其对公安机关行为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 , 并非实体上的审查 , 实体上案件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 , 但检察机关此次并未进行审查 。
“但在这样的案件中 , 公安机关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启追诉程序、再次进行侦查?这一块是模糊的 , 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未规定 。 ”罗万里说 。
对“模糊”一说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认可 。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之后 , 其上一次立案的效力是否耗尽 , 其是否有权再次启动立案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 , 学术研究也不足 , 其正当性值得进一步论证 。 ”
罗万里介绍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 ,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继续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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