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子公司连续3年虚增利润 董事长高献国遭警告( 九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献国、周三昌、宋丽娟、龚卫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江苏新闻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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