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肉机”申万宏源募资凶猛 15个月发行股份募200亿( 七 )

第三宗涉及本金9146.00万元 。 公司诉彭朋、韦越萍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 2016年8-9月 , 公司与彭朋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协议 , 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 , 彭朋作为融入方 , 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依据协议的约定 , 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计2600万股深市股票“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作为质押标的股票 , 分两笔向公司融入合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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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亿元的资金 。 韦越萍作为彭朋的配偶 , 于2016年8月事先书面同意了彭朋进行上述交易 , 且于2017年书面表明其愿意与彭朋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 。 后彭朋向公司补充质押合计5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 。 截至目前 , 经部分解除质押 , 公司仍对彭朋持有的3100.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 2018 年4月17日 , 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5.6 元/股 , 导致协议项下2 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均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 彭朋、韦越萍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 , 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的行为 , 构成违约 。 2018年8月 , 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起诉状 , 要求彭朋、韦越萍承担违约责任 。 诉讼标的本金为9146.00万元人民币 。 截至报告期末 , 本案尚未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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