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全国首例车库权属案争议不断( 八 )

2016年4月8日,鼓楼区法院在官微上就“车库之争”发表声明称,“微信公众号上提到的判决内容,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此案应以生效判决为准” 。

此时,很多网民才知道,“车库之争”一审宣判后,星汉公司提起了上诉,南京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鼓楼区法院就“车库之争”作出了新的判决 。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找到了“车库之争”的判决书,文号为(2013)鼓民初字第1656号 。 时间是2014年9月18日 。

判决书显示,业委会起诉的理由,和此前没有多大变化 。 星汉公司的辩称,多了一个新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是出租等方式约定 。 “业委会并未提供其与星汉公司约定取得地下车库的证据,故其对地下车库不享有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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