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全国首例车库权属案争议不断( 九 )

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星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业委会车库出售款50万元,驳回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梳理判决书得知,法院裁判的依据有两点: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发布,以下简称《解释》) 。 《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 “星汉花园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故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 。 ”

二是《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12月15日制定,以下简称《规定》) 。 《规定》第六条要求,规划核准的车库中,应有不低于15%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 “星汉花园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 。 星汉公司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业委会移交5个车库 。 因车库已实际出售,星汉公司应支付对应的出售价款5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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