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全国首例车库权属案争议不断( 六 )

此案当年的审判长、鼓楼区法院现任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皓,在判决后向媒体详细解释了判决的两个事实依据:

一是南京市规划局规定,开发商按0.2车位/户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 。 “既然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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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证明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 。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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