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中的连云港“我不是药神”案:被告“刑满”仍一头雾水(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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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解释直接决定了本案中几位被告判罚的不同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林永祥及何永高涉嫌销售仿制药的金额分别为350万元和54万元 。

葛绍山解释说:“按照原司法解释 , 不管销售金额多少 , 只要没有造成人体伤害 , 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 。 ”

就此 , 也带出了被告方对一审中“销售金额”认定的疑问 。

何永高对采访人员表示:“在调查的时候 , 没有这个解释 , 公安机关都跟我们说销售金额一百万和一万是一回事 , 不用太较真 , 所以我们都不太上心 。 ”

对销售金额“不太上心”的结果是 , 在一审庭审中 , 本案15位被告人中的10位提出了“指控的数额有误” 。

其中 , 何永高称自己的销售金额只有42万元 , 他说:“你不管怎么查 , 我的账目都有 , 根本就到不了54万 。 ”

林永祥同样提出 , 自己的“销售金额”绝对没有350万 。

对此 , 葛绍山律师认为 , 由于案件调查阶段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 办案人员自身也对销售金额问题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

他说:“我们认为公安在讯问的时候是存在诱导性的 , 当事人也就默认了办案人员将涉案人员互相之间的账面往来简单相加作为‘销售金额’的做法 。 但是 , 这些账面往来中有一部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 , 并非用于仿制药销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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