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出租车内禁自装录音录像设备 违者可被判刑或罚款( 二 )

根据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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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法” , 无论现在还是“的士法”生效后 , 的士驾驶员及准照持有人(司机及车主) , 均不能自行在的士车厢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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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厢内的有关资料涉及“个资法”第7条所指的敏感资料 , 在没有法律许可及没有个资办许可的情况下 , 原则上属被禁止收集和处理的资料 。

车辆录像忌在互联网传播

任何人非法装设录音录像系统 , 从而非法收集敏感资料 , 将可能构成违反“个资法”的犯罪行为 , 如按特别法不科处更重刑罚 , 依该法第37条 , 最高可处罚2年徒刑或240日罚金 。 若有关人士进一步违反保密义务将资料放在互联网传播 , 依该法第41条 , 最高可处罚3年徒刑或360日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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