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财政奖励政策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二 )

此外 , 在其他税收奖励上 , 省财政依照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年缴纳税收省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长额 , 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给予海口市、三亚市奖励;而对于经认定的新落户总部企业年缴纳税收省级留成部分 , 省财政前三年将按100%、后两年按50%给予海口市、三亚市奖励 。

其他市县引进新落户总部企业 , 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 , 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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