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实控人黄光苗之兄违法持股 隐瞒一致行动人( 七 )

上述事实 , 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

对黄光亮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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