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有关规定能否解决业主“三难”?( 二 )
“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从筹备到选举出来 , 用了将近一年时间!”家住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的朱先生告诉采访人员 , 他所在的小区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 , 多次发生物业公司阻挠业主开会、阻拦业主大会发放选票等事件 , 还有业主受到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尽管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物业管理办法 , 鼓励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 , 但由于业主对政策不熟悉、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矛盾等原因 , 许多小区的业委会遭遇“难产”甚至“流产” 。
对此 ,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 , 居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 , 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 上接政府下靠居民 。 二审稿增加了居委会在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中的职能 , 有利于业主保护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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