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有关规定能否解决业主“三难”?( 四 )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审时 , 曾对此作出规定 ,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加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草案二审稿中 , 两个“四分之三”改为了“半数” 。 二审稿同时增加规定 ,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 , 此前的规定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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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易造成业主开会难、议事难、表决难等问题 , 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 草案二审稿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从面积和人数的“四分之三”降至“半数” , 有利于让公共维修金不再“沉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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