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十 )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 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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