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六 )

(二)取消《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第七条规定的 ,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 。

(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规定的 ,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 改为内部核查 。

(四)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七条规定的 , 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交的延误事由证明 , 改为延误说明 。

(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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