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三 )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 , 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 , 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 ,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 , 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 ,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 ,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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