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四 )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 ,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 ,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改为《个人承诺书》 。 其中 , 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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