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
(十)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 , 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 , 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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