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 , 经地方、基层反映 , 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 , 按照国办文件要求 , 予以取消:
(一)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 , 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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