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八 )

(九)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 , 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 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 , 改为居住证 。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 , 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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