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公款吃喝:朱元璋为皇后贺寿只摆四菜一汤(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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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吃喝风最盛、甚至将之制度化 , 变成官员福利的宋朝 , 也曾立法整顿吃喝风 , 而且堪称历朝历代中立法最为详细的 。 具体到什么岗位的人不能接受吃请、什么时候不能吃请 , 这大概与宋朝大吃大喝之风盛行有直接关系 。

宋代的《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卷七)“监司巡历”里 , 列出了操作性很强的条例 , 凡“下基层”公干、外出视察的官员 , 都有统一的就餐标准 , 一律供应“券食” , 超标受罚 , 随同吏员也不例外 。 如果官员接受地方吃请 , 或是超标消费 , 将会被处分 , 甚至法办 , 即所谓“送法” 。

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两宋时除规定“诸道守任臣僚 , 无得非时聚会饮宴以妨公务” 。 而对于官员吃喝时妓乐助兴 , 朝廷更有限制:除“州郡遇使命经过应官侍者”外 , 各州县官“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岛公筵若假日 , 而用妓乐宴会者 , 杖八十”;《职制敕》规定各官“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 , 不应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 。 知湖州刘藻 , 因“在任专事筵宴 , 库帑告竭” , 被降职罢官;干道五年 , 新知峡州郭大任 , 因被揭原在袁州任内“日事饮宴 , 殊不事事” , 被撤除任命;淳熙三年 , 知嘉州陆游 , 因“燕饮颓放”被撤职;淳熙十四年 , 知平江府王希吕与祠禄官范成大、胡元质常相聚宴 , “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 , 宋孝宗怒而诎之 。 ”

“四菜一汤”有效制止了“吃喝风”

这些制度虽然在某些节点和事件上起到了约束作用 , 却无助于改变整个官场风气 , 大吃大喝贯穿于两宋 , 直至灭亡 。 更值得思索的是 , 明朝从一开始就对公款吃喝予以极大约束 , 但公款吃喝乃至迎来送往的密度却不亚于宋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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