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年报审计现四宗违规 亚太会计师所吃警示函(16)

上述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

我局认为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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