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年报审计现四宗违规 亚太会计师所吃警示函(14)

你们在执行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时 , 一是截止性测试执行程序不到位 。 底稿中仅记录记账凭证 , 未合理关注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情况 , 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 二是对于上述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 , 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及其他审计程序 。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

三、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未执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 。 检查发现 , 你们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发函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 , 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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