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年报审计现四宗违规 亚太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十 )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

四、签字会计师未勤勉尽责

对于首次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 签字会计师周铁华、欧阳卓未合理关注项目重大审计风险 , 未实质性参与项目执业 , 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

上述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

我局认为 ,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 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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