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公司债募资违规担保 董事长李亚吃警示函( 二 )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秋林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李亚作为秋林集团的时任董事长 ,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 除金融类企业外 , 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 ,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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