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公司债募资违规担保 董事长李亚吃警示函( 三 )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 , 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 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 处以警告、罚款 。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