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公司债募资违规担保 董事长李亚吃警示函( 四 )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号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 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19939)于2018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8秋林01” , 并在《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 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偿还你公司存续期内的公司债券本息 。 12月16日你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债券“18秋林01”募集资金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流向了你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其他三个普通账户 , 并用上述账户的3亿元款项存单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 。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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