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林集团公司债募资违规担保 董事长李亚吃警示函( 六 )

李亚:

经查 , 我局发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8秋林01” , 并在《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 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存续期内的公司债券本息 。 12月16日秋林集团将非公开发行债券“18秋林01”募集资金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流向了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其他三个普通账户 , 并用上述账户的3亿元款项存单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 。

秋林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你作为秋林集团的时任董事长 ,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现提醒你关注秋林集团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及时改正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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