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可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吗?( 五 )

2005年6月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 , 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 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 ”

中医诊所属于医疗机构 , 这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热点

例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 , 但中医诊所并不属于“医院”类别 。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对界定“医院”类别医疗机构范围请示的复函》(食药监安函〔2006〕111号)中明确 , “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 该答复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