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人讨要货款之后:被控刑案4换罪名,中院二次发回重审( 四 )

2016年4月17日 ,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 , 王润志及其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作为乙方与甲方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 。 协议约定 , 在签订协议的三日内 , 雅娜公司撤诉其起诉王润志的买卖合同纠纷 , 王润志则放弃其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已起诉的包括但不限于(注:此处列举5个案号)等全部案件诉讼请求 , 并向法院撤诉;同时承诺 , 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张《馥珮系列产品经销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债权债务关系;即便王润志基于前述三份协议享有相应的债权或其他合同权利 , 也承诺放弃该债权或合同权利 。 如双方因履行协议或王润志方以原协议、补充协议为依据再次发生任何纠纷 , 双方均同意由雅娜公司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决 。

“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 , 但在当时情况下 , 我不得不签 , 逮捕书上写我犯了诈骗罪 , 一点点金额就可以判5年以上 , 又说我被指控的金额巨大 , 够判十年刑了 。 ”王润志说 , 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 , 他内心很恐惧 。

和解协议签署一个月后 , 2016年5月16日 , 雅娜公司出具谅解书 。 6月7日 , 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

中院两次发回重审

而在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 , 关于王润志是否构成犯罪 , 展开了一场“司法拉锯” 。 罪名几度变更 。

2016年9月9日 , 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以王润志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 检方认为 , 在3651A合同中 , 王润志应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税金 , 才能与家润多超市结算货款 , 但王润志骗取雅娜公司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68313.19元 , 其中承担的税款金额71969.79元 , 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2016年12月5日 , 潮南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方起诉的一致 , 并认为王润志系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骗取雅娜公司承担了税款71969.79元 , 构成合同诈骗罪 , 判决王润志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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