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四 )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 ,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 , 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 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 , 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 , 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 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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