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五 )

社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 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 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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