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劳动合同签约季 当心续签合同别被“坑”( 二 )

入职青岛某公司后 , 李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 期满后 , 双方又续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 第2次合同期满前 , 公司提前告知李女士 , 不准备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 而李女士认为 , 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 因此要求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然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 , 李女士却发现 , 公司提供的合同虽无固定期限 , 却对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 , 工资也降低了800多元 。 李女士认为此举是想变相逼迫自己辞职 , 但公司解释原岗位取消 , 换到新岗位后 , 公司有权调整工资标准 。

针对此案 , 吉林省总工会法援律师王雨琦表示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李女士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 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且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情形 ,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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