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劳动合同签约季 当心续签合同别被“坑”( 六 )

试用期能否二次约定

田某与某轮胎销售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 , 因其工作表现良好 , 单位决定聘任其担任部门经理 , 薪资方面较之前有所提高 , 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 因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问题产生了分歧 。

田某认为 , 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 , 且在此前合同期内 , 双方曾约定过2个月的试用期 , 续签不应再约定试用期 。 公司则认为 , 田某原来是销售员 , 现在的岗位是部门经理 , 作为部门经理需有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 , 因此要约定试用期 。

对此 , 王雨琦表示 ,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 这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表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