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夫债妻偿案二审开庭 妻子曾被判负债2亿( 六 )

金燕在上诉状中提出 , 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与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同概念 , 一审法院混淆了两类经营活动之下的债务类型 , 单纯强调夫妻共同生活涵盖经营活动 , 未顾及生产经营活动还应区分家庭共同经营和夫妻一方单独经营之不同 , 导致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法律的规定 。

本案属于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的举债 , 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债务性质 。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 , 金燕自始至终未实际参与小马奔腾任何经营活动 , 并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 李明负债显然属于其单独从事的生产经营负债 。

金燕要求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

股东: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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