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奔腾夫债妻偿案二审开庭 妻子曾被判负债2亿( 七 )

原告建银文化基金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陈浮律师认为该笔投资所引发的债务 , 应该被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陈律师称 , 根据在案证据 , 能够证明金燕对于李明基于股权回购义务产生的债务是知情和同意的;并且 , 能够证明债务用于了金燕与李明的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 。

纵观李明和金燕的创业历程 , 二人在婚后一起成立了包括小马奔腾及小马欢腾在内的多家公司 , 金燕与李明夫妻二人一直对小马奔腾等多个公司共同经营和管理 。 李明对建银文化基金的负债正是产生于为了进一步发展、经营小马奔腾的投融资业务中 , 该负债正是用于了夫妻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夫妻共同经营的小马奔腾业务中 。 金燕作为共同经营者的一方称对投资协议和该笔债务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 与在案证据也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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