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联动两次抗诉 一刑案罪犯由从犯纠为主犯( 四 )

被害人家属申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后 , 被害人罗某林的父亲、母亲及儿子向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 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

受理申诉后 , 龙圩区检察院迅速调取了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 并决定立案复查 。 立案复查期间 , 控申部门承办检察官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 , 讯问了4名原审被告人 , 核实了相关问题 , 并听取了原

社会

承办检察官意见 , 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 通过复查后 , 龙圩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童某远、叶某幸自首及叶某幸是从犯系认定事实错误 , 对叶某幸的量刑畸轻 , 提请梧州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

梧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远、叶某幸二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特别是叶某幸在本案中系组织策划者之一和积极实施者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应认定为主犯;对叶某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畸轻 , 且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 梧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11月9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向梧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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