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加班非单位一句话的事,工时超出法定时长须支付加班费( 三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晗介绍 ,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 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 标准工时制是指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 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 , 但是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最后一种不定时工时制 , 是指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作息方式 ,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磊表示 , 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七条规定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 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 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 由此可以确定 , 综合计算周期分为周、月、季、年四种 , 对于以周为计算周期的 , 法定工作时长为40小时 , 该周期内 , 超出40小时的工作时间即为加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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