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加班非单位一句话的事,工时超出法定时长须支付加班费( 四 )

对于以月、季、年为周期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项确定 , 年工作日为250天 , 季工作日为62.5天/季 , 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系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也就是说 , 如果按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 年工作日总计为250天 , 劳动者每天8小时 , 那么全年的工作总时长不应超过2000小时 。 法官表示 , 即使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度 , 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上述标准 , 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

除救灾抢修外加班与否应先行协商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员工是否必须接受的问题 , 法官指出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由此可见 ,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 ,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劳动者有权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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