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外电瓶车起火致二人死亡,车主被判赔偿96万( 三 )

争议焦点

在该案件中 ,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 , 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应当如何分担 。 被告刘某、陶某认为 , 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是电动车质量问题 , 并非本案两被告的过错责任问题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 必须查明本案两被告有过错 , 才能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 但根据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确认是电动车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的火灾 , 本案两被告无过错 。

法院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事实 , 依法要求两被告提供对电动车的使用及管理无过错的证据 。 但二被告则抗辩称 , 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 两被告正常使用、摆放电动车的行为能够证明两被告在使用、管理电动车的过程中无过错 , 但两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使用、管理电动车无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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