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外电瓶车起火致二人死亡,车主被判赔偿96万( 五 )

法官说法

1、因电瓶车失火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刘某、陶某在该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 , 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2.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 , 被告刘某、陶某申请追加电动车的生产商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的电动车在出厂时即存在质量问题 , 亦无法证明该案火灾系因电动车出厂时所产生质量问题引发的 。 故刘某、陶某主张应由电动车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 缺乏事实依据 , 法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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