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干部参与宴请后醉驾死亡,法院判同饮者担两成责任( 二 )

据判决书显示 , 二审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2014年12月2日上午 , 清水乡党委书记李登枝、副乡长王正华、清水乡鞍山村支部书记冯成冬陪同成都投资商宴某(姓名不详)、邓明华到广元市昭化区清水乡鞍山村四组苗圃园区考察投资项目 , 昭化区林业产业办主任张德谦、副主任罗军受邓明华邀请指导园区项目规划 。

中午 , 一行人在园区旁边一农户家中吃午饭 , 期间宴某提到对生态养殖场感兴趣 , 李登枝向宴某推荐其弟李科枝的养殖场 , 宴某表示可以到李科枝的养殖场考察一下 , 李登枝遂电话告知李科枝此事 , 提出当晚安排大家在养殖场吃饭 。 中午12点左右 , 张德谦接昭化区林业局副局长夏思通电话后 , 让其也过去 , 夏思通于下午2点左右到达苗圃园区 , 与宴某、邓明华、张德谦、罗军、李登枝一起参观园区 。 大约下午4点左右 , 对苗圃园区的考察结束 , 一行人分乘四辆车到石井铺乡 , 到达石井铺乡镇后 , 王正华、冯成冬、李登枝先前往李科枝养殖场 , 晏某一行人与邓明华、夏思通、张德谦、罗军等人前往邓明华位于石井铺乡的中药材种植基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 , 夏思通、罗军、邓明华同乘一辆车 , 期间邓明华电话通知石井铺乡林业站站长张某 , 说道“你们领导到园区来检查工作了 , 你还不赶紧来汇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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