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干部参与宴请后醉驾死亡,法院判同饮者担两成责任( 五 )

另外 , 事故发生后 , 2015年10月19日 , 经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工会委员会申请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广人社工决(2015)6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 因张某系醉酒驾驶 , 并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 对张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

后来 , 张某之妻崔雪芹于2015年10月27日、2017年4月6日向广元市市委书记信箱写信;于2016年3月27日、2016年4月8日在“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等 , 上述信件和留言的主要内容为张某事件的整个过程、事后相关部门的处理及原告请求领导调查核实该案、给予适当关怀等 。 2018年5月15日 ,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事故发生后 , 李登枝、王正华、冯成冬、夏思通、张德谦、罗军分别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 , 宴某、邓明华分别支付20000.00元 , 合计100000.00元;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和园林局实际支付殡葬费501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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