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干部参与宴请后醉驾死亡,法院判同饮者担两成责任( 六 )

据判决书显示 ,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张某饮酒后驾车死亡 , 原审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划分等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上诉人崔雪芹、赵德秀(张某之母)、张皓俞(张某之子)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的被告为同桌饮酒的人 , 事实和理由是以各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故上诉人崔雪芹、赵德秀、张皓俞有关张某参加的是违反纪律规定的公务宴请还是私人聚会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影响 。 就饮酒行为而言 , 本案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 , 应当具有正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 并且能够预见饮酒潜在的危害性 , 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高度危险性 。 张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险性 , 却没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 且醉酒后在未告知其余人员的情况下自行驾车离开 , 故其对自身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原判对此评判符合法律规定 , 也与情理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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