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干部参与宴请后醉驾死亡,法院判同饮者担两成责任( 七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参与同桌饮酒的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主要审查是否有劝酒、斗酒等足以导致张某醉酒从而可能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 , 或者张某酒后驾车时参与喝酒的人是否尽到提醒、劝阻照顾等义务 。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 张某是在饮酒中途离开 , 没有证据证实同桌的各被上诉人有劝酒等行为 。 但在酒宴之前 , 在卷证据能够证实张某是驾车与本案各被上诉人汇合之后参加酒宴 , 对此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 , 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对张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 , 对于张某酒后驾车翻于堰塘内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原判确定张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同饮者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 夏思通、李登枝关于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原判根据本次酒宴的发起者、组织者等事实认定夏思通、李登枝各承担5%的责任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

另外 , 关于李科枝的责任问题 , 因李科枝仅仅是餐饮的提供者 , 与张某饮酒以及死亡没有事实和法律上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 不应承担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