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未拴绳狗吓到摔伤致残,狗主人被判赔近21万( 九 )

徐琳上诉并辩解称 , 首先 , 本人饲养的狗并无实施侵权行为 , 与许秀芬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 , 本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许秀芬对小狗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 许秀芬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主张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其次 , 许秀芬主张其因躲避不及而摔倒不符合当时情况 。 小狗并无攻击许秀芬的行为或趋势 , 许秀芬的“躲避不及”显然没有躲避对象 。 小狗没有采取攻击行动 , 许秀芬在本案的举证中未能证明何等主体采取了侵权行为 , 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 。 即使在特殊侵权纠纷中 , 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存在 , 而视频中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主体 , 故应由许秀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第三 , 本案精神损害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体现 , 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计算 。 故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驳回许秀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 , 首先 , 徐琳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 , 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4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 , 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 , 均列为犬类禁养区 。 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 , 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 , 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 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的规定 。 其次 , 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 , 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 , 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 , 时间为19时左右 , 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当许秀芬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 , 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 , 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 , 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进而摔倒 , 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 , 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 , 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 再次 , 徐琳主张许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 , 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 , 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 , 亦未有证据证明许秀芬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 据此 , 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 , 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 , 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 , 本身存在重大过失 , 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 , 法律适用有误 , 本院予以纠正 。 故判决撤销台山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 改判徐琳赔偿209775.03元 。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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