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共享汽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成辩论焦点( 五 )

另案:醉驾共享汽车撞死人租车公司未担责

新京报采访人员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搜索发现 , 从2018年底开始 , 有关于“共享汽车”的纠纷并不算少 , 公开的有50余件 。 在公开的判决书中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 , 租赁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二中院在去年底终审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其中 , 租车人黄先生酒后租赁了共享汽车后 , 把他交给同伴李先生开 , 而李先生当时醉酒且没有驾驶证 , 结果车辆在凌晨开上路后高速驾驶撞死了环卫工人戈女士 。 戈女士的家属认为 , 除了追究开车二人的责任外 , 该共享汽车的租赁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 , 因为该公司将车租给了醉酒的黄先生 , 没有尽到对驾驶员精神状态和驾驶能力的审查义务 。

经过二审审理 , 二中院认为 , 黄先生作为承租人具有相关的驾驶资格 , 共享汽车公司对其驾驶证件线上审核 , 应认定尽到相应义务 , 于是维持了原判 , 即未追究该公司赔偿责任 , 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租车的黄先生也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

市二中院在判决中提到 , 线上租车这一新生事物 , 法律无法苛责车辆出租方承担超出其现有技术水平之外的审查义务 , 即使线下租车 , 在现有条件下也无法实现对车辆驾驶人精神状态及实际驾驶人是否变更等情况的事实监管 , 故亦无法排除车辆承租人醉酒驾驶或车辆承租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风险 。

新京报采访人员刘洋文实习生陈婉婷摄

编辑李劼校对吴兴发

北京市三中院togo王贵彬深圳公司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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