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共享汽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成辩论焦点( 四 )

尚先生称 , 他按照手机客户端的流程完成了租赁活动 , 但在租赁过程中 , 途歌公司未告知行驶证、保险合同情况 。 “信息只有租车成功进入车内才能看到 。 即便是车辆性质是非营运 , 发生事故后也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 , 这属于把赔偿责任转嫁租车人身上 。 ”

二审中 , 庭审双方围绕非营运车辆用于共享出租是否可以认定为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此是否知情成了法庭辩论焦点 。 对此 , 保险公司认可一审的判决结果 。 而尚先生代理人则认为 , 非营运车辆用于共享出租并没有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 因为没有增加车辆的风险 。 其次 , 尚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用于分时租赁是明知的 , “当时投保了成百上千辆车 , 车辆有LOGO , 以往类似案例也是理赔的 。 ”

驾共享汽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成辩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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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十四法庭 , 开庭审理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新京报采访人员王贵彬实习生陈婉婷摄

追访:共享汽车消费者获知车辆性质难

“对于消费者而言 , 我租的车按什么性质上的保险 , 开车前不太关注 , 出事之后才知道营运和非营运的区别 。 如果有人懂车有营运和非营运的区别 , 在上车之后看到车辆性质属于非营运的保险 , 难道还要下车?那么已经产生的15元租赁费用谁来承担?”尚先生说道 。

一审原告刘先生的代理人、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宁认为 , 本案中 , 保险公司主张的“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使危险程度增加” , 但事实上并没说明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 共享租车究竟算不算改变车辆性质 。 他认为 , 尚先生是适合的驾驶员 , 合法上路 , 应该属于并未增加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 。 “保险公司所提到的 , 司机不确定 , 行驶里程不确定 , 使用车辆环境不确定 , 增加了风险 , 那么所有车辆行驶状况都不确定 , 私家车也不确定是不是增加风险?”苏宁认为 , 车辆使用风险增加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认定 , “保险公司这就属于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苏宁表示 , 保险公司应该明确什么情况属于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 , 怎样情况算车辆使用风险显著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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