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共享汽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成辩论焦点( 三 )

具体到本案 , 虽然途歌称上保险时登记了营业执照 , 但法院认为上述增加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平安深圳公司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情形 。 因车辆分属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 , 途歌公司的主张其他车辆赔偿了 , 涉案车也应赔的答辩不予采信 。 因此 , 法院认为平安深圳公司关于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 , 应予采信 。

综上 , 法院一审判决 , 对刘先生的合理合法损失 , 应首先由平安深圳公司在交强险剩余分项限额内赔偿 , 不足部分 , 由尚先生按70%责任比例赔偿 。 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先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 尚先生赔偿4.8万余元 ,

驾共享汽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成辩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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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十四法庭 , 开庭审理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新京报采访人员王贵彬实习生陈婉婷摄

二审:

车辆是否改变性质成辩论焦点

尚先生不服上诉 。 今天二审开庭 , 尚先生要求改判保险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改判由电信发展公司、途歌公司、清玲雪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尚先生认为 , 他租车代步车辆性质并未改变 。 即使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成立 , 也应由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因为三家公司在购买、出租、转租过程中 , 均知车辆用途为租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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